(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或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ǘ┰趪页霈F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強制許可。
(四)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此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