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quán)人或其授權(quán)人依法將注冊商標的部分或者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jù)最高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我國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許可人有義務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被許可人也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