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星公司”)始建于1949年5月,是著名中華老字號企業(yè)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于1999年和2015年核準注冊第1237605號“紅星”商標和第15611968號“ ”商標,并分別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多次榮獲北京市著名商標。
原告紅星公司發(fā)現被告南寧市點夢便利店銷售假冒的“紅星”品牌白酒,遂向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基于對侵權事實的認定,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白酒,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4500元。
二、經驗做法
(一)采取公正的方式固定侵權行為和產品,作為維權的有力證據。
本案中,原告一經發(fā)現侵權行為,首先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通過規(guī)范的公證流程獲取了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并對侵權產品進行了封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一方當事人經法定程序公證的證據,除對方提供足以推翻該公證證據的相反證據外,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建立產品防偽系統(tǒng),鑒定結果具有權威性。
本案中,紅星公司通過設立的防偽系統(tǒng)對涉嫌侵權產品進行真?zhèn)悟炞C,并出具《鑒定書》。在被告沒有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判定產品真?zhèn)蔚挠行б罁?/p>
(三)對于群體性侵權案件,獲取維權線索至關重要。
參考本案案情,權利人維權的難點主要在于侵權主體數量多、分布廣且以雜貨店等個體工商戶為主,導致權利人很難及時準確地發(fā)現侵權事實。針對此類現象,權利人可以通過查詢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搜集侵權事實,還可以通過假冒偽劣產品反饋熱線等方式加強監(jiān)控。
三、典型意義
雖然本案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并不大,但原告并不以該侵權案件經濟價值輕微而選擇容忍侵權行為,仍然選擇了訴訟維權的救濟手段。對于此類侵權案件,訴諸司法是最有威懾力的解決方式,這也印證了司法是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事實上,原告紅星公司的“二鍋頭”白酒在酒品類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被告點夢便利店銷售假冒紅星公司商標商品的這一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還可能會危及食品安全這一公共利益。原告的這種舉措不僅有效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凈化市場也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事實上,整個維權過程無形之中也提高了原告的商譽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紅星公司在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同時起訴的一批案件共計11件,被告數量之多,可見此類侵權行為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此案作為典型案例,能夠提醒眾多零售商家停止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這也證明,對此類侵權數額不大的案件進行司法規(guī)制更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
四、案例點評
此案中,被告點夢便利店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對原告紅星公司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事實清楚,不存在法律上爭議的問題。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即“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對于銷售商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是較為常用的抗辯理由,但上述抗辯理由是否成立還需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需要具有合法來源的客觀要件;二是需要滿足主觀無過錯的主觀要件。這兩個要件相互關聯,缺一不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是指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銷售產品。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并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而維權合理開支系基于侵權行為而發(fā)生,故在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情況下,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權救濟的合理開支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