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業(yè)與工業(yè)部分別于2023年10月17日和2023年10月27日在官方公報和其網站上公布了修訂《2002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條例》(“《2002年條例》”)的《2023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修訂)條例草案》(“《2023年條例草案》”)。
印度知識產權專業(yè)人士對該草案進行了簡要的解讀并提出了進一步建議。
該部修改了現行《2002年條例》附表中的表格,該表格根據原條例10(1)條對費用結構作出了規(guī)定。修改后的條例主要降低了原條例中規(guī)定的提交幾種表格的費用。這主要涉及與提交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為授權用戶和授予商品額外保護有關的問題。
對印度的知識產權專業(yè)人士來說,《2023年條例草案》的公布是一值得歡迎的舉措,因為這可能會鼓勵更多實體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然而,印度有關地理標志保護的更大問題需要通過對《1999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法》(“《1999年地理標志法》”)的修正來解決,而這也應該與《2002年條例》的擬議修正案保持一致。
首先,《1999年地理標志法》應該確保生產商在提交申請之前參與知情咨詢過程,以便他們與提交地理標志申請的機構保持一致。這將有助于生產商了解地理標志注冊的好處,從而增強他們在地理標志注冊后保護機制中的合作意愿。
其次,《1999年地理標志法》應該納入多層檢查制度和對質量控制失敗后的懲罰機制,確保作出對已注冊地理標志下的商品進行質量控制的規(guī)定。
第三,該法必須包括將地理標志從注冊實體轉讓或轉移給另一個實體的規(guī)定,以適應注冊所有人無法繼續(xù)管理注冊地理標志的情況。
作為第四項修正案,專業(yè)人士建議省略關于授權用戶注冊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已成為授權用戶和地理標志注冊處的財務和程序負擔,特別是影響到了用戶數量較多的地理標志,如印度香米。
地理標志注冊簿是界定已注冊地理標志特征的公開注冊簿,可以作為驗證特定產品是否具有合法地理標志保護資質的記錄。所有符合注冊簿中所列規(guī)范的人都應該自然有權使用已注冊的地理標志,而無需將自己正式注冊為授權用戶。
此外,注冊地理標志的所有人可允許管理授權用戶名單,而不是僅僅是由地理標志注冊處管理。這也將賦予他們對未授權用戶采取法律救濟措施的權利,并擴大目前僅限于授權用戶的刑事保護范圍。
據專業(yè)人士介紹,這些對《1999年地理標志法》的建議將彌補印度地理標志保護生態(tài)系統(tǒng)的不足,不僅會為注冊地理標志提供全面保護,而且會為所有相關利益相關方提供全面保護。(編譯自www.asiaip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