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yè)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應該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