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60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57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根據該規(guī)定,我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的是“雙軌制”,設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均有權對商標侵權假冒案件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個特色。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在職能和作用上各有側重:司法保護具有程序嚴謹規(guī)范、全面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等特點,采取被動保護的方式,即必須由商標專用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會介入。行政保護相對來說,程序較為簡便、執(zhí)法效率較高,能夠較迅速恢復權利人的權利狀態(tài)等特點,一般采取主動保護與被動保護相結合、以主動保護為主的方式。此外,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進出口貨物,商標專用權人還可以申請海關知識產權備案及知識產權保護措施。